據報道,日本原子能規制委員會31日召開例會,通過了一項草案,就制定核電機組報廢時產生的高放射性廢棄物(控制棒等)處置標準做出規劃。
該草案的主要內容是,在放射性物質影響減弱的10萬年過去之前,將廢棄物埋入地下70米以下。根據這一草案,規制委將在明年春季匯總標準框架。
規制委委員更田豐志表示,“數座核電機組正在推進報廢工作,相關工作不能再拖”,他認為需要加緊推進制定處置標準等工作。
草案要求企業方面自填埋起對放射性物質是否外泄進行300至400年的監督。地下存在天然氣資源的地區將不列為填埋地。
據悉,核電機組廢棄物包括乏燃料再處理過程中產生的極高濃度“高放廢棄物”與報廢過程中產生的“低放廢棄物”,其中低放廢棄物根據活度進一步分為三類。目前,老化核電設施報廢工作正全面展開,但對低放廢棄物中活度最高一級的處置標準尚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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