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一起訴奧巴馬總統在美國巡回法院獲勝!”7月16日早上8點28分,三一重工總裁向文波在微博上更新了這條消息。這距離三一集團在美關聯公司羅爾斯(Ralls)2012年向奧巴馬提起訴訟已經過了將近兩年的時間。
美國凱騰(Katten)律師事務所合伙人、亞太及中國業務部主席薛峰表示:“這是程序上的重大勝利。”
“我們認為總統令未經法律正當程序,剝奪了羅爾斯公司受到憲法保護的財產權。”裁決書說。這份長達47頁的裁決書寫道,受到影響的一方至少應該被告知官方的行動,給予接觸到官方做出決定的非機密證據的途徑,并給予對這些證據進行反證的機會。
根據美國外國投資委員會(CFIUS)去年年底向美國國會提供的年度報告,2012年,中國投資者接受國家安全審查的案例已經超過英國,第一次成為接受審查案例最多的國家。這一年,一共有23起中國投資者在美國的并購案接受了CFIUS的國家安全審查。CFIUS受到外界質疑的原因包括其透明度問題,以及其對國家安全沒有做出明確的定義,后者導致CFIUS的自由裁量權很大。
里程碑意義的裁決
當地時間7月15日,由三名法官組成的哥倫比亞特區巡回上訴法庭裁定,認為美國總統奧巴馬在2012年做出的決定違反了憲法的程序正義。2012年9月,奧巴馬以威脅美國國家安全為由簽發行政命令,叫停三一集團關聯公司羅爾斯在美國俄勒岡州的風電場項目。
這是22年來美國總統首次以國家安全的名義阻止外國企業在美國進行的收購交易。同年10月,羅爾斯公司將CFIUS和奧巴馬本人作為共同被告,告上了華盛頓聯邦法院。
2013年10月,華盛頓地區法院法官做出初審判決,認定美國政府以國家安全為由禁止此風電場項目并沒有違反美國憲法。羅爾斯公司隨后發起上訴。
雖然美國財政部此前曾經就三一訴奧巴馬案表示,奧巴馬的決定不受司法審查,但奧巴馬在做出這一決定的過程中涉及的程序問題卻受到上訴法院此番裁決的挑戰。做出裁決的法官強調,他們不是在挑戰奧巴馬總統的決定,而是他在做出這一決定的方式。
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關于程序正義的條款規定,任何人不應未經正當程序被剝奪聲明、自由或者財產。
中倫律師事務所合伙人任清表示,美國上訴法院的推理分為三個步驟,首先,根據美國法律要求,美國總統否決交易的最終決定不受司法審查,但對于該最終決定作出之前的過程或程序可以進行司法審查;總統否決交易的最終決定本身涉及對國家安全的判斷,構成不具有可訴性的政治問題,但原告挑戰的不是最終決定,而是作出最終決定的程序,具有可訴性;并購交易完成后,原告已經取得了合法的財產權,美國總統剝奪其財產權的方式違反了美國憲法中正當程序條款的要求。“這是一個很大突破,是三一訴訟的勝利。”他說。
但上訴法院的決定并非最終結果,奧巴馬政府還可以向最高法院提起申訴。據悉,奧巴馬政府很有可能就此案上訴至美國最高法院。
上訴法院現在將案件發回一審法院重審,最終結果還不確定。任清認為,具體到三一的這起并購交易,其被否決的結果可能較難改變,但上訴法院的這一判決對今后中國企業以及其他國家企業在美國的投資并購無疑是一個好消息,因為在今后的國家安全審查中,只要證據不涉密,CFIUS就應該向被審查對象提供其賴以作出決定的相關證據,并給予對方抗辯的機會。
有美媒將上訴法院的這一裁決形容為具有里程碑意義。另據美國《華爾街日報》,在此之前,外國公司在面對CFIUS的審查程序時實際上沒有優勢,而三一案的最新裁決將改變這一現狀。法庭認為公司應該擁有途徑,接觸到政府在做決定時采納的非機密證據,并擁有就這些證據做出回應的機會。
曾經在美國司法部擔任國家安全律師的Donald Vieira表示:“這是一項具有潛在變革意義的決定。在此之前,CFIUS不必解釋為何它向總統建議否決交易的原因,但這次的裁決恰恰相反。”
美國華盛頓律師事務所Stroock & Stroock & Levan律師Christopher Brewster說:“這次裁決之所以具有里程碑意義在于,法庭第一次裁定,在CFIUS面前各方擁有程序正當的權利。”他認為這次裁決有些出乎意料,因為通常人們認為總統就CFIUS程序做出的決定是聯邦法庭不能干預的。不過這三名法官也同意總統基于國家安全理由支持或者推翻外國收購的決定不受司法審查,只是這一限制并不適用于因交易而產生的憲法問題。
友情提醒 |
本信息真實性未經中國工程機械信息網證實,僅供您參考。未經許可,請勿轉載。已經本網授權使用的,應在授權范圍內使用,并注明“來源:中國工程機械信息網”。 |
特別注意 |
本網部分文章轉載自其它媒體,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行業信息,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在本網論壇上發表言論者,文責自負,本網有權在網站內轉載或引用,論壇的言論不代表本網觀點。本網所提供的信息,如需使用,請與原作者聯系,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如果涉及版權需要同本網聯系的,請在15日內進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