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三一重工關聯企業羅爾斯公司訴美國外國投資委員會(CFIUS)的案件在兩年來一波三折后,又出現了新的重大發展。美國哥倫比亞特區聯邦巡回上訴法院三名法官7月15日在一份47頁的判決中一致裁定,2002年頒布的、關于羅爾斯公司涉嫌威脅美國國家安全的總統令,未經正當法律程序,剝奪了羅爾斯公司受到憲法保護的財產利益。據稱,美國有關當局還在研究是否就此判決提出上訴。因此,羅爾斯公司案尚未蓋棺定論。但是,此項判決對于中國企業赴美投資越來越頻繁涉及的美國國家安全審查問題,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和影響。
第一,哥倫比亞特區聯邦巡回上訴法院的判決,將有利于增進美國國家安全審查制度的透明度和問責度。長期以來,美國國家安全審查制度在公開性和透明性方面,一直為在美投資的外國投資人所詬病。批評者認為,外國投資人在美國國家安全審查過程中,往往處于被動和消極接受CFIUS決定的地位,很難知悉CFIUS作出相關決定的依據和考慮因素,更難以從法律上挑戰CFIUS的決定。
從上訴法院判決內容看,羅爾斯公司正遭遇了這樣的困境。在就其風電場投資交易的國家安全審查過程中,羅爾斯公司向CFIUS提交了相關書面文件,與CFIUS官員進行過會面,回答了CFIUS提出的相關問題,并在CFIUS正式決定之前收到有關通知。但是,CFIUS和美國總統作出相關行政決定的理據始終付之厥如,羅爾斯公司也始終沒有機會就相關行政決定的事實依據作出陳述和申辯。批評意見還認為,正是由于透明度不高,在實踐中,美國國家安全審查經常受到其他因素的影響,特別是政治因素的影響,存在較大的不確定性。
出現這些問題的根本原因之一,同時也是羅爾斯公司案的主要法律爭議點之一,就是一般認為,美國總統根據CFIUS意見就國家安全審查事宜作出的行政決定,不受司法審查,具有終局性。此次判決中,上訴法院依據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的正當程序原則,裁決美國行政當局就國家安全審查的行政決定,剝奪相關外國投資人受到憲法保護的財產利益時,其作出行政決定所依據的非機密證據,相關外國投資人均有權獲得,并有權就這些證據提出申辯和駁斥。如果上訴法院的判決最終生效,將有力推動美國國家安全審查制度朝著透明化方向發展,也將對CFIUS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權給予更加有效的制約,增加CFIUS行政行為的問責度。
第二,哥倫比亞特區聯邦巡回上訴法院的判決,對于中國企業赴美投資遭遇國家安全審查爭議時采取法律途徑“維權”,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支持。近年來,在國家鼓勵中國企業“走出去”的大背景下,中國企業赴美投資浪潮迭起。與此相應,中國投資者在美投資涉及CFIUS國家安全審查的頻率也迅速提升。
根據CFIUS提交美國國會的最新報告,中國受CFIUS國家安全審查的投資交易數量,在2012年度達到23起,一舉超越英國(17起),首次成為受CFIUS國家安全審查的全球第一大國。可以預期,CFIUS國家安全審查對中國企業未來在美投資交易將產生越來越顯著的影響。上訴法院的此項判決,使得有關受影響的中國在美投資企業,在面對美國國家安全審查過程中出現不利局面時,擁有了較之前更為有效的法律救濟途徑,增加了管理美國國家安全審查風險的能力。
在獲得美國行政當局作出行政決定所依據的非機密證據后,還可以充分利用輿論工具,增強與CFIUS的協商能力。從這個意義上說,羅爾斯公司案為在美投資的各國投資者提供了有價值的“公共產品”,對于現在正在面對或將來可能面對CFIUS國家安全審查的在美外國投資人(例如聯想擬收購的IBM服務器業務和Google摩托羅拉手機業務、俄羅斯石油公司OAO Rosneft擬收購的摩根斯坦利全球石油交易業務等)都有重要的潛在價值。
當然,通過訴訟方式獲得法律救濟,應當是在美投資國家安全審查風險管理的“最后防線”。中國企業在美投資,要加深對美國國家安全審查制度的了解,加強國家安全審查風險防范意識,提升國家安全審查風險管理水平和能力。在國家安全審查中,要秉持主動和積極的態度,加強與CFIUS當局以及交易利益相關方的溝通,了解其關切,照顧其利益,盡可能減少國家安全審查爭議的發生,避免出現法律訴訟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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