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站近日明確,從2008年5月1日起,凡在本市辦理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機安裝告知手續,除提交安裝告知申報表及規定的相關申報資料外,必須提供《廣東省建筑施工起重機械登記證》和《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機履歷手冊》。
外地(省內)企業所屬的塔式起重機進入廣州市建筑工地使用前,應取得當地地級以上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施工安全監督站發放的《廣東省建筑施工起重機械登記證》和《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機履歷手冊》。注冊地未實行建筑施工起重機械初次登記制度的省外企業的塔機,要進入廣州市工地使用的,必須先辦理初次登記后,方能進行其他使用申報程序。
據悉,根據省建設廳《關于建立全省建筑施工起重機械登記管理制度的通知》(粵建安字[2007]88號)文件要求,廣州市已在去年10月起全面開展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機初次登記工作,目前已進入發登記證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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