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20日,國務院發布《關于調整城市規模劃分標準的通知》,正式調整我國城市規模劃分標準。
根據《通知》,以城區常住人口為統計口徑,將城市劃分為五類七檔。
城區常住人口50萬以下的城市為小城市,其中20萬以上50萬以下的城市為Ⅰ型小城市,20萬以下的城市為Ⅱ型小城市;城區常住人口50萬以上100萬以下的城市為中等城市;城區常住人口100萬以上500萬以下的城市為大城市,其中300萬以上500萬以下的城市為Ⅰ型大城市,100萬以上300萬以下的城市為Ⅱ型大城市;城區常住人口500萬以上1000萬以下的城市為特大城市;城區常住人口1000萬以上的城市為超大城市。(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根據最新標準,全國大部分城市將會被降級,很多城區人口不到500萬的,將不被定義為特大城市。因為根據1989年的《城市規劃法》,全國有3級城市。大城市是指市區和近郊區非農業人口五十萬以上的城市。中等城市是指市區和近郊區非農業人口二十萬以上、不滿五十萬的城市。小城市是指市區和近郊區非農業人口不滿二十萬的城市。
數據顯示,截至2010年全國城區人口超過1000萬的有6個城市,城區人口達到500-1000萬的有10個城市。
此前國家新型城鎮化規劃指出,2010年城區人口100萬人口以上的城市有140個,按照舊的標準,都是特大城市。按照新標準,特大城市是指城區人口500萬以上的城市,按照2010年的數據就只有16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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