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日,國家質檢總局在其官方網站發布《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按照新規,如果當事人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證據、未及時報告事故,致使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將承擔全部責任。
該規定中明確,所有特種設備制造、安裝、改造、維修、使用和檢驗檢測活動中發生的事故,存在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或者資料;阻撓、干涉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的行為的,由質監部門處以4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發生特種設備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時,不但依照有關規定實施行政處罰和處分,構成犯罪的,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發生事故時,事故調查組將根據事故的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判定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調查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結束。特殊情況下,經負責組織調查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批準,事故調查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當事人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證據、未及時報告事故等,致使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承擔全部責任。事故調查中發現涉嫌犯罪的,負責組織事故調查的有關部門通報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將有關材料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友情提醒 |
本信息真實性未經中國工程機械信息網證實,僅供您參考。未經許可,請勿轉載。已經本網授權使用的,應在授權范圍內使用,并注明“來源:中國工程機械信息網”。 |
特別注意 |
本網部分文章轉載自其它媒體,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行業信息,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在本網論壇上發表言論者,文責自負,本網有權在網站內轉載或引用,論壇的言論不代表本網觀點。本網所提供的信息,如需使用,請與原作者聯系,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如果涉及版權需要同本網聯系的,請在15日內進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