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法制辦6日公布的《職業技能培訓和鑒定條例(征求意見稿)》,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從事七類特殊工種的工作,必須從取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的勞動者中挑選。
這七類工作是:(一)礦產資源開采、危險化學品和其他危險物品生產崗位的特殊工種;(二)食品、自來水、電、燃氣等供應與服務崗位的特殊工種;(三)交通運輸與保障、公共設施建設與維護崗位的特殊工種;(四)公共安全維護、公共財產安全保障崗位的特殊工種;(五)特種裝備制造、操作與維修崗位的特殊工種;(六)人身健康服務崗位的特殊工種;(七)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特殊工種。
征求意見稿規定,國家鼓勵勞動者根據就業需要和自身職業發展參加職業技能鑒定,取得標明相應職業技能等級的職業資格證書。就業困難人員、進城求職農村勞動者初次通過特殊工種職業技能鑒定,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職業技能鑒定補貼。
征求意見稿規定,職業技能鑒定機構依法開展職業技能鑒定活動,按照核定的項目和標準收取費用并上繳財政,鑒定所需費用由財政列支。職業技能鑒定費用由職業技能鑒定機構收取,不得委托培訓機構代收。
征求意見稿還規定,職業技能鑒定機構不得設立培訓機構、組織考前培訓、指定或者強制銷售輔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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