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3月26日起,建設部、商務部聯合發布的《外商投資建設工程服務企業管理規定》將正式施行。
按照規定,外國投資者在我國境內設立外商投資建設工程服務企業,從事建設工程服務活動,須依法取得商務主管部門頒發的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同時還要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并取得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相應建設工程服務企業資質證書。
外商要在我國申請設立外商投資建設工程服務企業,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提交完備的申請資料,包括設立申請書,合同和章程,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投資方注冊證明、投資方銀行資信證明,投資方擬派出的董事長、董事會成員、經理、工程技術負責人等任職文件及證明文件,經注冊會計師審計或者會計事務所審計的投資方最近三年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等。投資方成立不滿三年的,也要按照其實際成立年份提供相應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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