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對新稅法草案怎么看?”記者在四川代表團采訪時,中國第二重型機械集團公司副總工程師陳曉慈代表首先發問。沒等記者回答,他就拿起筆,給記者算起賬來。計算的結果讓記者吃驚:像二重這樣從事裝備制造的企業,居然未能從企業所得稅稅率的降低中獲益。
陳曉慈解釋說,這是由二重集團所屬行業的特點決定的。像裝備制造業的許多行業一樣,二重屬于技術密集、資本密集和勞動密集型產業。鑒于裝備制造業有其自身的特點,四川代表團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呈報了關于盡快制定《裝備制造業振興法》的集體議案。作為起草者,陳曉慈向記者介紹了這項議案產生的必要性和主要內容。
振興裝備制造業必須立法
作為重大裝備生產企業,二重集團目前可以享受到一些優惠政策。新稅法草案又將內資企業所得稅稅率從33%降到了25%。表面看,企業的留利增加了,但實際情況是,企業在所得稅下調之后,企業利用留利進行技術投入時,得到的政府補償的總基數也隨之降低,最終企業所得實惠也就下降了。
“原因就在于二重的研發投入大大超出一般人所能想像的水平。”據陳曉慈介紹,2006年二重實現利潤1.2億元,而當年技術研發和技術改造的投入就達到了4億元。他說,當企業的研發投入等于或高于應繳稅額的時候,稅率越低,企業最終所獲得的利潤就越少。
但是重大技術裝備的研制又必須投入大量資金進行研發和技術攻關。陳曉慈說,像超臨界火電機組和百萬千瓦級核電機組中的大型鑄鍛件,都離不開高額的研發投入,并且這種投入是大規模、連續的。
“另一方面,上游的原材料要到市場上去采購,而所生產出的產品的銷售卻是非市場化,頂多是半市場化的。”陳曉慈說,重機行業屬于微利行業,而不是高利行業。對重機行業的企業來說,所得稅稅率的降低并不能使它受益。
新稅法出臺后,舊的稅法就要廢止。那么在舊稅法框架下推出的那些優惠政策如何執行?“稅法是基礎性法規。如果說憲法是一級法律,稅法是二級法律的話,那么行業法就是三級法律,是操作性的法律。”陳曉慈說,裝備制造業有其特殊性,因此需要一部行業法律。
不能對國產裝備設置過高門檻
四川代表團的議案中提出,對于國內市場需求量大和具有戰略意義的技術裝備,一定要堅持國產化原則,制定采用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產業的發展規劃,明確改造重點和目標。在國家和地方的科技發展計劃中增列高新技術制造業的重點研發項目。在國家固定資產投資計劃中,建立采用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產業專項。
議案要求政府部門重視重大技術裝備國產化依托工程的落實。加大落實重大技術裝備國產化依托工程的力度。凡國家投資為主的重點建設工程和重大技改項目,在申報、審批程序中,要明確規定設備采購原則和國產化的比例;對外資項目也要利用國際招標原則中對所在國投標的優惠規定,鼓勵外商與國內企業聯合投標和聯合設計與制造。
議案呼吁切實加強重大技術裝備工作的宏觀調控,加強對投資合作合理性的監督,要限制國內用戶濫用業主權限,不能對使用國產裝備設置過高的門檻。對國內暫不能提供的重大成套技術裝備,提倡與鼓勵統一對外,通過技貿結合,引進技術,合作設計、制造,逐步國產化。
議案提出,應制定有利于重大技術裝備制造業投融資政策條款。對重大技術裝備制造業的龍頭企業優先支持、積極指導、創造條件幫助企業實施改制上市,發行企業可轉換債券,打通企業進入資本市場的通道;按照國際貿易慣例為企業提供買方信貸;建立重大技術裝備制造業技術改造投資擔保基金。
以銷售收入的5%用于專項研發在加大企業自主創新資金投入的力度方面,議案提出從企業和政府兩方面入手,進一步加大對研發的投入。應堅持企業作為研發投入的主體,制定出具體的政策鼓勵和引導企業加大對研發的投入。議案建議,對經濟效益好、具備條件的裝備制造企業,國家應該考慮在政策上允許其在每年的銷售收入中提取5%左右的資金用于專項研發,并允許跨年度使用,以保證企業在前期研發和技術創新方面的持續、穩定投入。另一方面,議案建議進一步加大國家對企業開展技術研發的引導性投入,盡快建立重大技術裝備產業基金和重大技術裝備研制專項資金,充分發揮政府投入的方向性和帶動性作用。
議案提出,政府應當對國內自主創新企業給予政策上的優先支持,把國發〔2006〕8號文件中關于國產首臺(套)重大裝備的政策細化、具體化,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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