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了加強對非道路工程機械設備駕駛、操作人員的安全監督管理,維護我省工程機械作業秩序,促進行業安全健康發展,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本規范所指的非道路工程機械設備,是指挖掘機(含挖掘裝載機,下同)、壓路機、裝載機、平地機、攤鋪機、鏟運機、工程搬運機械和其它用于工程生產的自走式機械、固定式機械及其配套的作業機具。
第三條本規范所指的駕駛員是指駕駛挖掘機、壓路機、裝載機、平地機、攤鋪機、鏟運機、工程搬運機械的人員;操作人員是指操作其它自走式機械、固定式機械作業的人員。
第四條江蘇省工業合作協會機械設備管理中心負責全省工程機械設備安全自律規范管理工作。
第五條工程機械服務部門依照本規范對工程機械進行安全檢測、注冊登記、 核發牌證,對駕駛、操作人員進行考試考核,核發行業從業崗位資格證(操作、維修、保養),組織進行年度驗證;開展安全監督檢查,糾正,配合調查處理工程機械事故;維護工程機械行業安全生產秩序,開展工程機械安全生產宣傳教育。
第六條工程機械須經工程機械服務部門安全檢測合格、注冊登記, 領取工程機械號牌、工程機械設備登記證后,方準投入作業。
第七條工程機械號牌須按指定位置安裝,并保持牢固、清晰。工程機械設備登記證、必須隨機攜帶。
第八條工程機械設備必須保持機件完好,各部裝置設備齊全,達到良好的使用性能和安全技術狀態。
固定式工程機械安裝須正確穩固,動力機械與作業機具配套合理,傳動連接裝置牢固,安全防護網(欄、罩)可靠,危險部位有明顯的安全警告標志。
第九條工程機械服務部門應當根據工程機械安全生產的需要,對已實行牌證管理的工程機械確定不同的安檢期限,定期進行安全檢測。經檢測合格的,發放合格證和行業認證報告,并在工程機械設備登記證上按規定簽章或記載。未經檢測或安全檢測不合格的工程機械,不準投入使用。
第十條已注冊登記的工程機械記載內容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異動登記手續。
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涂改整機型號、編號、發動機號碼、底盤號碼;
(二)擅自對工程機械進行改裝、拼裝;
(三)偽造、冒領、涂改號牌、登記證;
(四)使用偽造、冒領、涂改、轉借、挪用的號牌、登記證。
第十二條工程機械設備的噪聲控制和廢氣污物排放控制應符合國家規定的環保標準。
第十三條工程機械駕駛、操作人員,須持有行業核發的工程機械駕駛證或操作證,方準駕駛操作。
第十四條工程機械駕駛、操作人員須按駕駛證、操作證記載的準駕、準操機型駕駛、操作工程機械。
第十五條持有工程機械駕駛證、操作證的人員須定期參加縣級以上工程機械服務部門組織的安全學習,并按規定參加審驗。未按規定參加審驗或審驗不合格的,不準繼續駕駛、操作工程機械。
第十六條駕駛、操作人員應當在駕駛證、操作證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內,申請換發駕駛證、操作證。
駕駛證、操作證遺失、損壞的,應當申請補發或換發。
第十七條駕駛、操作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駕駛、操作無牌無證的工程機械;
(二)駕駛、操作未經檢測或檢測不合格的農業機械;
(三)飲酒后駕駛、操作工程機械;
(四)過度疲勞時駕駛、操作工程機械;
(五)駕駛、操作安全裝置不全或失靈的工程機械;
(六)作業時不攜帶駕駛證、操作證或登記證;
(七)將工程機械交給無駕駛、操作證人員駕駛、操作。
第十八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偽造、冒領、涂改、轉借、挪用工程機械駕駛證、操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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