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完善招標投標交易擔保制度進一步降低 招標投標交易成本的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完善招標投標交 易擔保制度進一步降低招標投標交易成本的通知》(發改法規 (2023〕27號),降低招標投標市場主體特別是中小微企業交易 成本,優化招標投標領域營商環境,結合實際,制定如下實施 方案。
一、深入開展歷史沉淀保證金清理工作。
1. 自本實施方案發布之日起,在全省開展為期1個月的清理 歷史沉淀保證金專項行動,按照“誰收取、誰清理、誰退還”的原 則,由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以及省市兩級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全面清理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金等各類歷 史沉淀保證金,做到應退盡退。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以及省 市兩級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要堅持“一個企業不漏、一個項目不漏” 原則,摸清底數,建立臺賬。通過公告、短信、電話等多種方 式擴大清理工作社會知曉度,提醒市場主體辦理保證金退還手 續,對符合退還條件的一律退還。清理工作要嚴格按照相關法 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實施。各行業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要督促 本行業項目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落實。
2.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以及省市兩級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要 每年定期開展歷史沉淀保證金清理工作,并通過公共資源交易 服務平臺、窗口或門戶網站向社會公開清理結果。
二、嚴格規范招標投標交易擔保行為
(一)規范保證金類型
3.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以及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等受委托提 供保證金代收代管服務的平臺和服務機構,應當嚴格遵守招標 投標交易擔保規定,嚴禁巧立名目變相收取沒有法律法規依據 的保證金或其他費用。
(二)全面推廣保函(保險)
4.招標人應當同時接受現金保證金和銀行保函、擔保機構的 保函、保險機構的保單等非現金交易擔保方式,在招標文件中 規范約定招標投標交易擔保形式、金額或比例、收退時間、不 予退還的情形等。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人不得強制要求投 標人、中標人繳納現金保證金。政府及國有資金投資的項目中, 建設單位和相關主管部門不得拒絕企業以保函(保險)方式繳 納各類保證金。
5.投標人、中標人在招標文件約定范圍內,可以自行選擇交 易擔保方式,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和其他任何單位不得排斥、 限制或拒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投標人、中標人指定出具 保函、保單的銀行、擔保機構或保險機構。
6.投標保函(保險)應當對投標人不得在投標有效期內撤銷
投標文件、中標后無正當理由不簽訂合同、在簽訂合同時向招 標人提出附加條件或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等予 以擔保,并載明擔保有效期,擔保有效期不得短于投標有效期。 招標人不能在約定時限內完成招標活動的,應當通知投標人延 長保函(保險)有效期,投標人拒絕延長的,其投標失效。投 標人對保函(保險)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
7.鼓勵使用電子保函,依托省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平臺建立全 省統一的投標保證金電子保函服務平臺,面向各類銀行、擔保 機構、保險機構開放,擴大投標人的選擇范圍。鼓勵各類銀行、 擔保機構、保險機構和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對符合條件的投 標人、中標人簡化交易擔保流程、降低服務手續費用。
(三)規范保證金收取和退還
8.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 保證金不得超過招標項目估算價的2%,施工、貨物招標項目最 高不得超過80萬元人民幣,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類招標項目最 高不得超過10萬元人民幣。
9.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以及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等受委托提 供保證金代收代管服務的平臺和服務機構,應當及時退還投標 保證金。投標截止時間前放棄投標的投標人,其投標保證金應 當自收到投標人書面撤回申請通知且該項目保證金信息解密之日起5日內退還;中標候選人以外的其他投標人,其投標保證 金最遲應在中標通知書發出后5日內退還;中標人和其他中標候選人,其投標保證金應在書面合同簽訂后5日內退還。招標 人終止招標或招標失敗的,應當于決定終止招標之日或確定招 標失敗之日起5日內退還投標保證金。
10.招標人可在法定情形之外,進一步在招標文件中合理約 定不予退還投標保證金的情形。鼓勵將投標人弄虛作假騙取中 標、圍標串標等行為納入不予退還投標保證金的情形。
11.任何單位不得非法扣押、拖欠、侵占、挪用各類保證金。 以現金形式提交保證金的,應當同時退還保證金本金和銀行同 期存款利息。招標人到期不按規定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 存款利息的,應作為不良行為記入信用記錄,但因投標人自身 原因導致無法及時退還的除外。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等受委托提 供保證金代收代管服務的平臺和服務機構應當積極配合招標人 履行退還義務。
三、實行差異化繳納投標保證金
12.投標保證金金額在10萬元及以下的政府投資工程建設 項目,鼓勵招標人根據實際情況少收、免收投標保證金。招標 人決定少收、免收投標保證金的,可要求投標人提交承諾函。
13.項目估算總投資5000萬元及以下的政府投資工程建設 項目,投標人為中小微企業,且在投標截止日前3年內沒有失 信記錄的,鼓勵免收投標保證金;其他在投標截止日前3年內 沒有失信記錄的投標人,鼓勵減半收取投標保證金。中小微企 業認定劃型標準按照《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
(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規定執行。失信記錄是指投標 人在“信用中國”網站、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共資 源交易服務平臺上存在不良信用記錄。招標人減免投標保證金 的,投標人應在投標文件中提交減免保證金承諾函,就企業規 模、信用狀況等作出承諾,并對真實性負責。
14.鼓勵招標人接受行業招標投標信用評價滿分企業采用承 諾的方式替代繳納投標保證金。
15.鼓勵非政府投資項目招標人參照政府投資項目政策執行,根據項目特點和投標人誠信狀況,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減免 投標保證金的措施。
16.鼓勵國有企事業單位招標人制定實施分類減免投標保證 金的相關措施。企事業單位實行集中招標采購制度的,可以探 索試行與集中招標采購范圍對應的集中交易擔保機制,避免投 標人重復提供投標保證金。
四、加快完善招標投標交易擔保服務體系
17.建立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的投標保證金退還機制,即 將到期未退還的投標保證金通過平臺系統短信提醒市場主體及 時辦理退還手續。探索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保證金服務全流程電 子化,實現到點自動退還,精簡辦事流程,提高退還效率。出 現不予退還投標保證金情形時,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可通過
系統申請延期退還。
18.依托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電子 招標投標交易平臺、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等,依法依規公開市場 主體資質資格、業績、行為信用信息和擔保信用信息等,為招 標人減免投標保證金提供客觀信息依據。
19.推動建立銀行、擔保機構和保險機構間的招標投標市場 主體履約信用信息共享機制。依法依規對銀行、擔保機構和保 險機構加強信用監管,嚴格防范并依法懲戒交易擔保違法失信 行為。
20.本實施方案自2023年3月31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完善招標投標交易擔保制度、降低 招標投標交易成本的重要意義,認真貫徹落實本方案,并于2023 年4月底前將落實本方案的有關工作安排、階段性進展和成效, 以及歷史沉淀保證金清理情況報送省級主管部門,各市州公共 資源交易中心將工作情況報送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各省級主 管部門和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匯總后于2023年5月15日前報 省發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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