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稅收優惠推動
在美國,約有60%以上的各類企業都與租賃業務有密切關系。在租賃業發展初期,稅收優惠成為促進其發展的有效動力:租賃投資在公司利潤稅方面可以享受稅收抵免的好處。1981年,里根政府頒布《經濟復興稅法》,實行“加速成本回收制”。加速折舊制度有利于企業更快地收回投資,更新設備,革新技術,降低成本。為配合金融租賃機構開展國際業務,抵御政治風險和商業風險,美國推出相應的風控機制。一方面,政府設立“海外私人投資公司”,提供全方位的政治風險保險;另一方面,美國進出口銀行對美國金融租賃公司提供出口信貸、出口擔保等業務,保證跨境業務的有效開展。
日本:政策“孵化器”
日本的租賃業以融資租賃為核心,其投資主體非常多元化。日本租賃業發展的一大特色在于政府發揮的“孵化器”作用。首先,為推廣某種新技術和新設備,政府金融機構會撥出特別基金來資助經營此種設備和技術的租賃公司,其資助性貸款通常為租賃公司購買此種設備和技術總額的40%~70%。其次,1973年日本頒布《租賃信用保險制度政策》,實行強制保險。在進行這類項目的租賃時,一旦由于承租方破產而無法繳納租金時,租賃公司可以從政府手中獲得相當于一半租金的保險補償。對于某些特殊的行業,日本開發銀行則向租賃公司提供低息貸款,支持并刺激行業的發展。
德國:分類監管
德國對銀行系和非銀系融資租賃公司實行分類監管。受《巴塞爾協議》的約束,金融監管部門對銀行系融資租賃公司與母銀行實行“并表”監管。“并表”的結果使得融資租賃公司將風險轉嫁給了母銀行,母銀行必須對租賃公司的經營狀況負責,要求其一切經營活動符合銀行的風險控制。因此,監管部門對銀行系租賃公司實現了間接監管。對于非銀行系融資租賃公司,則作為一般工商企業對待,它們更多情況下受制于市場的間接監管。這類融資租賃企業的大部分資金來源于銀行,銀行會對其財務狀況、經營活動等嚴格審查。因此,它們為了獲得再融資,就不得不自覺遵循銀行監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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