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帶著原公司的商業秘密另起爐灶,被老東家以侵犯商業秘密為由訴至法院。昨天,法院依據新《勞動合同法》判決員工賠償老東家30萬元。
華勝影捷公司在訴狀中稱,該公司是專業從事檔案數字化管理的高新技術企業,許先生曾任該公司業務經理,2007年提出辭職。此時,華勝影捷公司了解到,許先生已與他人共同出資成立了公司,從事與華勝影捷公司相同的業務。之后,華勝影捷公司向工商部門投訴,工商局調查取證后發現,許先生離職時將華勝影捷大量涉及商業秘密的資料帶走,并分別與華勝影捷現有的兩家客戶簽訂了總標的為100余萬元的合同。華勝影捷公司將許先生連同他的公司一并訴至法院,要求停止侵犯商業秘密并賠償100余萬元。
最終法院認定,許先生在離職前違反保密規定,向他自己的公司透露華勝影捷公司的商業秘密,并使用該秘密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的行為,已經構成侵犯商業秘密。員工在同行內跳槽,要替老東家保密多久?法院判決一方面認定許先生“泄密”,另一方面也認定,客戶名單屬于隨著因技術進步而使得公眾可以知曉的信息。法院依據《勞動合同法》有關競業限制不得超過2年的規定,酌定許先生和其公司停止使用相關商業秘密的期限為1年,并酌情賠償華勝影捷公司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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