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大、風險多。從設備質量、事故風險到承租人惡意欠租,哪不周全到了,都有可能做賠本買賣。要知道,一臺瀝青攤鋪機就價值上百萬元啊。”河北一建筑器材租賃公司的客戶經理林海直言,做租賃不容易啊。
通常,在融資租賃交易中,設備的所有權歸出租人,占有和使用權卻歸承租人。這也意味著,出租人作為所有權人卻失去了對設備的“控制權”。
“目前《物權法》中對動產的租賃物權登記尚處于法律空白階段,沒有規定動產的租賃物權在哪里登記,如何登記。”著名法學家江平教授曾指出,發展融資租賃業迫切需要相關法律制度的完善。
11月30日,天津出臺融資租賃物權屬爭議案件《指導意見》。央行征信中心副主任汪路對此表示肯定,稱這標志著租賃登記的司法效力在天津率先突破。
租賃登記有規可依
11月3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和天津高院聯合召開新聞發布會,向社會發布了《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物權屬爭議案件的指導意見(試行)》(下稱《指導意見》)。
天津高院發給《華夏時報》記者的新聞稿中顯示,《指導意見》明確指出,從事融資租賃交易的出租人,應當依照此前下發的《關于做好融資租賃登記和查詢工作的通知》(下稱《通知》)的規定,在“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融資租賃登記公示系統”將融資租賃合同中載明的融資租賃物權屬狀況,予以登記公示。未依照前款規定辦理登記公示的,出租人對租賃物的所有權不得對抗《通知》中所列機構范圍內的善意第三人。
上述《通知》于11月2日由天津四部門聯合下發,《通知》除了明確各融資租賃公司的登記義務外,還要求各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在辦理資產抵押、質押、受讓等業務時,應登錄中心的融資租賃登記公示系統,查詢相關標的物的權屬狀況。
據悉,《指導意見》意在從法律角度配合《通知》的執行,對各相關機構未按照《通知》中有關規定執行的,從法律角度進行了明確。
“這是融資租賃業發展歷史上的標志性事件。畢竟立法需要一個長期的過程,在此情況下,《指導意見》的出臺對各地司法系統推出指導意見,推動融資租賃登記系統在全國范圍內使用起到積極的示范效應。”中國銀行業協會副秘書長馮紅如是評價。
監管制度仍缺失
1981年4月18日,中國東方租賃有限公司邁出了融資租賃業的第一步。最高人民法院曾于1996年出臺了《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該規定通過對承租人無權處分行為的制約,在一定時期內為我國融資租賃業的發展起到了有效的保障作用。
在“十一五”期間,中國融資租賃業一直成幾何基數式增長,據《中國租賃藍皮書2011年上半年租賃業發展報告》顯示,業務總量由2006年約80億元增至2010年約7000億元,增長了86倍多。2011年我國融資租賃仍保持快速發展的勢頭,截至今年9月末,全國租賃行業整個資產規模約8000億元。
然而隨著2007年《物權法》的實施,其中有關善意取得制度和抵押權與租賃權沖突解決規則的規定,使得出租人所有權受到威脅。“租賃行業雖然發展如此之快,但可以說是在裸奔中前行,每一步都走得戰戰兢兢。”
“《物權法》側重不動產登記,缺少對租賃物權登記制度的規定。”江平指出,這是法律的先天缺陷與不足。為解決登記平臺問題,2009年7月20日,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融資租賃登記系統正式上線運行。
但問題在于以上述系統作為租賃物權屬狀況的登記機關,尚未得到法律的授權。
天津出臺的《指導意見》無疑彌補了這一空白,但在全國推廣仍待時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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