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工信部曾公布了《聯合收割(獲)機和拖拉機行業準入條件》。該《準入條件》要求,生產企業需取得國家行業信用等級A級以上資質,首次將企業信用等級納入農機行業準入制度的條件之中。
在《準入條件》的基礎上,工信部制定了《辦法》?!掇k法》要求,列入公告的企業,應按照準入條件每2年開展一次自查,并形成企業自查報告。工信部將根據對公告企業保持準入條件監督檢查情況實施公告動態管理。
工信部將視情況開展抽查和復查,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公告企業有不符合準入規定的,可向各級工業主管部門舉報或投訴。
工信部要求,公告內企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將撤銷其公告資格。其中包括,不能保持準入條件;拒不接受監督檢查;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生產和污染環境事故。
《辦法》明確要求,被撤銷公告資格的企業,兩年后方可重新提出公告申請。
業內人士表示,如此管理是為了“加強聯合收割(獲)機和拖拉機生產企業產品質量管理,規范行業市場秩序,維護用戶合法權益,保護聯合收割(獲)機和拖拉機制造企業科技投入的積極性”。在這一管理框架下,具備較強資金和技術實力的龍頭企業將具備更大的發展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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