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項關于“新36條”實施細則的通知近日出爐。
發改委和財政部日前下發《關于安排政府性資金對民間投資主體同等對待的通知》,明確各地方、各部門在安排政府性資金時,要對民間投資主體同等對待,不得單獨對民間投資主體設置附加條件。
此外,發改委還下發了《關于做好民間投資監測分析和信息引導工作的通知》,指出投資主管部門、行業管理部門及行業協會要切實做好民間投資的監測和分析工作,加強投資信息平臺建設,及時發布有關信息,合理引導民間投資。
“新36條”中提到,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安排的政府性資金,包括財政預算內投資、專項建設資金、創業投資引導資金,以及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和外國政府貸款等,要明確規則、統一標準,對包括民間投資主體在內的各類投資主體同等對待。
為做好貫徹落實工作,發改委、財政部特下發通知,要求與政府性資金管理和使用有關的規章制度、標準定額、發展規劃、產業政策等,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要求予以公開,便于民間投資主體準確獲取相關信息。
此外,各地方、各部門要依照政府性資金管理的相關規定,對各類投資主體提出的政府性資金申請進行認真審核。審核內容、審核標準、審核程序、審核規則等方面的具體要求應一視同仁。對于符合有關規定、通過審核的民間投資項目,在安排政府性資金時不得歧視。
通知還安排了政府性資金支持民間投資發展的主要方式:各地方、各部門在安排財政預算內投資和專項建設資金時,對于符合條件的民間投資項目,主要采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予以支持,資金的財務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在安排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時,對于在中國境內設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備案、包括民間投資在內的各類創業投資企業,均可以采用參股、融資擔保和跟進投資等方式進行扶持。要堅持市場化運作,通過與社會資本共同發起設立創業投資企業等方式,積極引導民間投資。
此外,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安排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符合貸款條件的民間投資項目,可按規定程序申請使用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由財政部門和轉貸銀行進行轉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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