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規范稅收管理,現就從事房地產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有關稅務處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從事房地產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與境外企業簽訂房地產代銷、包銷合同或協議,委托境外企業在境外銷售其位于我國境內房地產的,應按境外企業向購房人銷售的價格,作為外商投資企業房地產銷售收入,計算繳納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
二、上述外商投資企業向境外代銷、包銷企業支付的各項傭金、差價、手續費、提成費等勞務費用,應提供完整、有效的憑證資料,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后,方可作為外商投資企業的費用列支。但實際列支的數額,不得超過房地產銷售收入的10%。
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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