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及其有關配套法規,為指導機械工業產品企業標準的制定與管理工作,結合行業特點,特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適用于企業(包括事業單位,下同)民用產品企業標準的制定,軍用產品企業標準的制定亦可參照執行。
第二條 產品企業標準是指企業為保證產品的適用性,對產品必須達到的某些或全部要求所制定的標準。其主要內容包括: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術語、產品分類、技術要求、試驗(或測量)方法、 檢驗(或質量評定)規則、標志、包裝、運輸、貯存等。
第三條 根據標準化對象的特點和制定標準的目的,產品企業標準可分為以下四類:
(一)沒有相應產品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時,由企業制定作為組織生產和交貨依據的產品企業標準。
(二)已有相應產品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時、為提高產品質量和技術進步,企業制定嚴于已有產品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企業標準。
(三)對已有的產品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技術內容加以補充制定的產品企業標準。
(四)為合理發展本企業產品的品種、規格,從已有的產品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中選用部分技術內容,由企業制定產品企業標準。
第四條 新產品批量生產前,凡沒有相應產品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必須制定產品企業標準,作為組織生產、經營活動的依據。單件生產或為特定用戶提供的一次性生產的產品經用戶同意,可按雙方簽訂的合同或技術協議供貨。
第五條 為滿足出口產品的需要,企業在與訂貨方簽訂合同時應明確供貨技術要求、此種技術要求可以由雙方協議規定或直接采用有關標準。
第六條 產品企業標準由企業自行制定,亦可委托專業標準化機構或有關單位協助制定, 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或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企業主管領導批準、發布。產品企業標準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企業標準化職能部門統一管理。
第七條 制定產品企業標準的企業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按本企業的生產規模、產品性質、技術復雜程度、專業化程度及其實際管理體制的需要,設置并配備相應的企業標準化職能部門和(或)稱職的標準化專(兼)職技術人員,并保持相對穩定。
(二)產品企業標準的批準人應了解國家、部門與標準化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并具有有關的標準化知識。
第八條 為確保產品企業標準的技術水平和文本編制質量,在制定產品企業標準時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貫徹國家和行業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嚴格執行有關的強制性國家標準、 行業標準以及行政主管部門規定貫徹執行的推薦性標準。
(二)積極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
(三)積極采用有關的推薦性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
(四)保證安全、衛生,滿足使用要求,保護用戶、消費者利益, 保護環境。
(五)合理利用國家資源、能源,促進技術進步, 保證和提高產品質量,增加社會經濟效益,做到技術先進、經濟合理。
(六)有利于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和對外貿易。
(七)與有關標準相協調。
(八)軍民結合。
第九條 制定產品企業標準的主要工作程序一般為:編制計劃、 調查研究、起草、審查、批準、發布。根據產品企業標準的具體情況, 在確保其技術水平和編制質量的前提下,工作程序可適當簡化。
第十條 產品企業標準由企業主管領導組織企業內有關部門的專業人員和標準化技術人員參加審查(包括復審)亦可由企業內建立的標準審查委員會或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審查。根據產品的特點, 必要時企業可邀請有關用戶代表和有關專家參加審查。 產品企業標準草案(送審稿)的審查工作, 一般應在該產品鑒定(或設計定型)前進行,也可與該產品鑒定(或設計定型)同時進行。
第十一條 產品企業標準報批時,一般應具備下列資料:
(一)報批報告;
(二)產品企業標準草案(報批稿);
(三)產品企業標準草案(報批稿)編制說明;
(四)必要的驗證試驗報告;
(五)被采用的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的原文和譯文, 或樣品(樣機)的實測數據;
(六)產品企業標準草案的意見匯總處理表;
(七)審查結論(或審查意見)、審查人員簽名單。
第十二條 產品企業標準的編寫和印刷,參照執行國家標準GB1《標準化工作導則》和行業關于產品企業標準編寫的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 產品企業標準的編號由企業標準代號、企業代號、 順序號和年號組成,產品企業標準的編號如下:
Q/ ××× ×××-××
━┯━ ━┯━ ━┯━ ━┳
│ │ │ ┗━年號
│ │ ┕━━━━━順序號
│ │
│ ┕━企業代號━━┑
│ ┝━━×××企業標準代號
┕━━━企業標準代號 ━┙
第十四條 產品企業標準應定期復審。復審周期一般不超過三年。 當有相應產品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發布后,應及時復審。復審后應提出確認、修訂或廢止的明確結論,井向受理備案的部門報告復審結論。
第十五條 產品企業標準的修改,可參照設計文件更改辦法, 由企業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十六條 產品企業標準的備案:
(一)凡是作為交貨依據的產品企業標準, 企業均應在該標準發布后30天內辦理備案。備案時, 企業應報送備案申報公文并附產品企業標準及其編制說明。屬于本辦法第三條第二、三規定,已有相應的產品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企業制訂的嚴于國家標準、 行業標準或補充技術內容的產品企業標準不須備案。
(二)部屬機械企(事)業單位的產品企業標準, 報部有關行業司和該企(事)業所在地省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地方機械企(事)業單位的產品企業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機械工業主管部門和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備案。
(三)受理備案的部門收到備案材料后即予登記。當發現備案的產品企業標準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強制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時, 或收到有關單位的投訴經核實后, 應責令申報備案的企業限期改正或停止實施該標準。
第十七條 經備案的產品企業標準,企業不得擅自改動。標準需要修改的,應報送修改通知單,標準廢止時,應申請注銷。標準修訂時, 應重新備案。
第十八條 機械工業主管部門和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強制性國家標準、 行業標準對備案的產品企業標準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并給予必要的指導。
第十九條 產品企業標準一經批準、發布,企業必須認真貫徹執行。貫徹標準所需的技術物質條件,應納入企業的技術改造計劃或有關生產技術措施計劃。
第二十條 產品企業標準屬科技成果。企業對取得顯著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產品企業標準主要起草人員應給予獎勵。
第二十—條 本辦法的解釋,由機械電子工業部科學技術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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