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BOT即Build(建造)、Operate(運營)、Transfer(移交)的縮寫形式,這種融資方式已經用于我國發電、鐵道、公路、港口和城市供水等基礎設施的建設。在介紹BOT融資方式特點的同時,歸納分析最近幾年BOT在我國工程建設中運用所遇到的一些問題,并提出了相應的建議。
主題詞 資金管理 建設費用 外匯
1 引言
BOT即Build(建造)Operate(運營)Transfer(移交)的縮寫形式,它的含義為:一個承建者或發起者(非國有部門)從委托人(通常為政府)手中獲取特許權,然后從事項目的融資、建設和經營,并在特許期內擁有該項目的所有權和經營權,特許期結束以后,將項目無償轉讓給委托人。在特許期內,項目公司通過對項目的經營,獲取利潤,用于收回投資成本,并取得合理的利潤收入。
鑒于BOT融資方式具有以下特點和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它正在成為我國基礎設施建設所采用的一種融資方式。根據世界銀行的預測,為了解決經濟的高速發展和基礎設施能力相對不足之間的矛盾,1995~2000年間中國的基礎設施方面投資將高達5000億美元。如此巨額的資金需求只依靠政府投資是不可能的,BOT這種新的具有靈活性的融資方式為解決上述矛盾提供了可行途徑。
1993年,國家計委在制定“八五”計劃吸引外資計劃中首次提出引入BOT融資方式。它首先運用于電廠、鐵路、公路、港口和城市供水等基礎設施建設,深圳沙角電廠B廠是我國第一個以BOT融資方式建成的項目。
當前,我國石油工業也存在著資金短缺的問題,如果能將BOT方式引入,無疑將有力推動我國石油工業的發展。作者在此文中總結了最近幾年BOT方式在我國實際應用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同時提出了若干建議,供決策者和管理者參考。
2 BOT在我國應用過程中的問題
盡管BOT在國外的應用相當廣泛,相對我們而言卻是較新的融資方式。特別是目前我國法律體系尚不健全,國內成功的BOT案例也不多的情況下,BOT融資方式在我國的運用還存在著不少的問題。
2.1 國外投資者關注的問題
(1)法律問題:由于BOT在我國是一種新的融資方式,我國目前尚沒有成文的BOT法規。另外,我國的法律體系正處在快速發展和變化之中,相關的法規都有變動的可能性,這就有可能影響投資者的收入,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投資收入的不確定性。
(2)收入的保障問題:由于國內市場風險的不確定性,投資方希望與政府達成一份長期的購買協議,以確保有一最低的收入。由于這種保證建立在項目提供者的信譽的基礎之上,簽訂此類合同的政府或部門的財務能力將是投資方十分看重的問題。
(3)外匯的兌換問題:BOT項目運營期間的收入多為不可兌換的人民幣,資金必須通過交易中心進行兌換。投資方希望得到中方政府的必要保證,以確保其收入的外匯可自由兌換。
(4)價格或收費問題:投資方尋求的是項目運營期間的穩定的收入,而通貨膨脹、匯率變更等具有相當的不可預見性,投資者希望項目運營期間的收費或價格能夠與成本相關并在合同文件中以公式的形式進行規定。
2.2 采用BOT融資的障礙
(1)管理和政策方面:采用BOT方式融資,涉及許多具體問題,如國家的產業政策、外匯政策和投資政策等。而目前我國既沒有專門的機構對BOT融資項目進行管理,也沒有相應的政策和法規來規范和指導BOT項目的實施。
(2)認識方面:BOT融資方式對于我們來說是一種全新的融資方式,人們對它缺乏全面的了解和清晰的認識,國內對BOT的主辦者要求收益擔保和政策上提供優惠不太理解,因而BOT目前在我國實施還存在一定的困難。
(3)人員方面:BTO作為一種新興的融資方式,在許多方面都有一套獨特的運行規則和方法,需要專業人員來實施,以確保項目的順利進行。而我國引入BOT的時間不長,BOT的專業人員相當匱乏。
(4)外商的要價問題:在有些項目的談判過程中,一些外商由于對中國的市場風險估計過高,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對項目建成后運營過程中的產品或服務的要價過高,超過了正常的限度,使得我國政府對其談判的誠意產生懷疑,導致談判的最終破裂。
3 幾點建議
采用BOT方式融資能加快我國基礎設施建設步伐,促進我國的經濟發展,盡管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會出現種種問題,這并不說明BOT在我國是不可行的。只要我們認真研究,揚其長,避其短,可使之為我國的現代化建設服務。針對上述問題和障礙提出如下建議:
3.1 建立和完善BOT法規
通過研究國際金融市場的狀況和世界各國開展BOT項目的動態和成功經驗,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盡快建立和逐步完善我國的BOT法規。BOT法規的出臺和實施,無論對外國的投資者而言還是對中國政府來說都是必須的。有了BOT法規,投資者的權益得到了法律的保障,消除了投資者的種種顧慮;東道國政府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對BOT項目進行管理和控制,減少合同執行過程中許多不必要的糾紛。另外,完善的BOT法規可以使項目各方在談判過程中有法可依,加快項目談判的進度。
3.2 選擇合適的工程建設項目
盡管BOT融資方式可以作為彌補我國基礎設施建設資金不足的一種融資方式,它并不能代替政府投資,更不能喧賓奪主成為基礎設施建設投資的主要方式,而只能是一種輔助性的融資方式。因而,BOT融資方式在我國應用要選擇合適)的項目。對采用BOT融資的項目一般的要求為:國家重點項目;有一定規模、有一定技術難度的項目;收益較好、投資回收期較短、內部收益率較高(一般應高于基準折算率)的項目;前期工作比較充分的項目。
3.3 選擇項目公司
項目公司一般是由工程承包商、設備供應商和經營公司組成的聯營體,是BOT項目中具體貫徹和落實整個建設和運營計劃的單位。項目公司的組成是整個BOT項目成功與否的關鍵,它一般應為股份制項目公司或由國有企業和外國財團組成的中外合作項目經營公司。
3.4 政府支持與擔保
政府既是項目的購買者,也是項目的使用者(用戶),還是其最終的所有者,因而政府必須對項目提供支持和必要的擔保,以此來承擔一定的風險。政府對BOT項目的支持和擔保一般包括;政策上給予一定的支持;保證后勤供應;保證項目在特許期間運營的最低項目收入;保證在通貨膨脹情況下對價格進行合理的調整;保證外匯的兌換;特許期間對項目減免稅等。
3.5 BOT專業人才的培養
由于BOT在我國是一種全新的融資方式,我們必須加強BOT專業人才的培養力度,以適應我國開展BOT項目的需要。要學習和借鑒國外BOT項目成功的經驗,在適應我國實際情況的前提下,盡可能做到與國際慣例接軌,以達到充分利用國內資金,加快我國基礎設施建設的目的。
3.6 靈活運用BOT方式
(1)根據進入市場的變化選擇合適的融資方式。
(2)鼓勵外商以收入的人民幣在我國繼續投資,綜合開發;
(3)在項目融資方面,可以采用國內民間資金與外國資金相接的方式。前者可以解決工程建設需要的人民幣部分,后者可以解決工程建設所需的外幣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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