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財政部、國家經貿委和勞動保障部聯合發布了《國有
資本保值增值計算與確認辦法》。該《辦法》具有七個顯著
特點:
一是財政部將統一測算和頒布各行業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的實
際標準,考核部門可以根據標準評判被考核企業有資本保值
增值實現情況和行業水平 。
二是取消了年初核定與下達計劃指標,年終再進行對照考核
的做法,而采取被考核企業根據實際經營業績向財政等部門
報送保值增值實現情況,由財政部門會同經貿部門進行核實
與確認。
三是《辦法》適用于占有國有資本的所有企業,但考核重點
限制在各級政府直接投資并實施重點監管的一級企業。
四是調整了客觀增值因素的扣除范圍,比如增加了考核期內
“債轉股”因素,取消了稅收減免因素的扣除。
五是對虧損企業中的增虧減虧企業,除計算與確認實際保值
增值率外,還要考核其增虧和減虧幅度。
六是預留了通脹通縮調節空間,財政部將根據國家宏觀經濟
運行狀況和國民經濟管理要求,在必要的年份會同有關部門
頒布國有資本保值增值考核調整系數。
七是被考核企業的財務會計報表必須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以確保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結果計算因素的真實性。
2000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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