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進口舊機電產品的檢驗監督管理,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保護環境,防止欺詐行為,日前,國家質檢總局發布了《進口舊機電產品檢驗監督管理辦法》,并于2003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該辦法適用于國家允許進口的,在中國境內銷售、使用的舊機電產品的檢驗和監督管理。進口舊機電產品未經檢驗或者經檢驗不符合我國有關安全、衛生和環境保護等國家技術規范強制性要求的,不得銷售、安裝和使用。國家根據需要,對涉及國家安全、環境保護、人類和動植物健康的舊機電產品實施裝運前預檢驗和到貨檢驗,并以到貨檢驗為準,對其他進口舊機電產品實施到貨檢驗。
對于不如實申報進口舊機電產品,逃避國家對進口舊機電管理的,一經發現,按照《商檢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有關規定處罰。對于加工貿易項下外商提供的不作價進口設備解除海關監管的檢驗問題,以及使用新機電產品的進口證明文件報檢進口舊機電產品的處理,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友情提醒 |
本信息真實性未經中國工程機械信息網證實,僅供您參考。未經許可,請勿轉載。已經本網授權使用的,應在授權范圍內使用,并注明“來源:中國工程機械信息網”。 |
特別注意 |
本網部分文章轉載自其它媒體,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行業信息,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在本網論壇上發表言論者,文責自負,本網有權在網站內轉載或引用,論壇的言論不代表本網觀點。本網所提供的信息,如需使用,請與原作者聯系,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如果涉及版權需要同本網聯系的,請在15日內進行。 |